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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新站高新区孵化器认定管理及考核办法 (试行)

2020/6/17 13:54:18发布148次查看

合肥市新站高新区孵化器认定管理及考核办法内容如下:
 
章  总 则
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中小科技企业,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服务能力,规范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以下简称“孵化器”)的管理考核工作,根据、省、市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及以上考核认定的孵化器运营单位,主要包括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各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科技企业成长壮大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  区科技局负责对全区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区级孵化器的招商引资、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审核、推荐级、省级和市级孵化器的申报,做好孵化器与高校、龙头企业、金融资本等创新资源的对接,为科技企业成长壮大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二章  孵化器的认定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五条  申请认定区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孵化器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类别,且符合我区产业体系发展方向和布局要求,运营状况良好。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配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相关人员有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以及技术、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三)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入孵企业不少于10家。
第六条  区级孵化器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申报、分批认定的方法。申请认定区级孵化器的,由申报单位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区科技局对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孵化器认定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七条  、省、市级孵化器认定,由区科技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区级孵化器进行申报。
第三章  孵化器的管理
第八条  区科技局负责对全区孵化器运营单位实行年度统计、审核和动态管理。各孵化器应按要求定期报送工作计划、总结和统计报表。
第九条  各类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开展有效的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工作,完善对在孵企业的问诊、巡访、定期评估制度,坚持“创业导师+专业孵化+创业投资”的孵化模式。
第十条  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自主经营、产权明晰,有与其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企业以实现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为主,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符合节能减排标准。
(三)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技术水平较高,知识产权界定清晰,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有一定的市场潜力。
(四) 孵化器内入驻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五)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300平方米,级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二条  孵化器要建立完善的企业清退制度,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驻项目,孵化器要及时予以清退:
(一)孵化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的;
(二)严重违法违规或违反孵化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三)存在严重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卫生隐患的;
(四)不配合孵化器日常管理工作且情节严重的;
(五)不再符合孵化器入驻条件或长期无人办公的;
(六)因其他原因,区科技局建议清退的。
第十三条  孵化器应提高在孵企业毕业率,及时办理毕业企业迁出孵化器相关手续,并积极对接本区加速器和产业园,协调企业安置,建立毕业企业的登记和跟踪制度,做好延伸服务。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对毕业企业统一颁发《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证书》。
 
第四章  孵化器的考核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各级孵化器进行考核评估,每年评定1次,总分值为100分。根据孵化器管理办法,结合孵化器的组织体系、创业服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新产出、孵化绩效等方面情况,制订和完善孵化器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六条  考核评估程序:
区科技局→书面通知孵化器→孵化器根据《新站高新区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见附件)的要求准备材料→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对考核评估材料进行审核,对孵化器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考核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打分→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审核评定孵化器运营等次。
第十七条  提交的考核评估材料:
(一)新站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自评表。
(二)新站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估材料。
第十八条  考核评估分为(a)、合格(b)与不合格(c)三档。考核得分在80-100分(含80分)为(a),60-80分(含60分)为合格(b),60分以下为不合格(c)。
第十九条  对考核评估的孵化器,区科技局优先推荐申报市、省、级孵化器及各类考核评奖评优。
第二十条  孵化器在参加考核评估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三年内不得政策补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新站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新站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管理,提升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果,在《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办法》、《新站高新区孵化器认定管理及考核办法》文件的基础上,通过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制定《新站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本指标体系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一、评价原则
1.目标和导向原则: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以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主动性、增强服务绩效为导向。
2.科学和客观原则:按照定性与定量、总量与比值相结合的方式,对孵化器的综合能力、整体水平和可持续发展状况进行客观评价。
3.公平和公正原则:依据各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统计数据和报告,通过定量分析和专家评议方式实施综合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
二、评价的组织实施
1.以新站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为考评对象,由区科技局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作为考核新站高新区孵化器的重要依据。
2.新站高新区各孵化器按照科技统计工作和指标评价体系的有关要求,按期如实上报有关数据、报告和佐证资料。
三、评价方法
(一)客观指标数据的采集
客观指标数据以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的数据为依据。
(二)定量指标计分方法
对客观指标逐项分级进行统计,根据数据分布确定得分。最小数据为零的,得分为零。各项指标得分加和为定量指标分值。
(三)定性指标计分方法
专家首先根据各定性指标不同等级的描述,通过孵化器年度报告、实地考察等方式,获得定性评估的依据,通过集体评议确定指标的等级。各定性指标分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级,在所确定等级的赋值范围内进行打分,然后对所有专家的打分进行算术平均,得到定性指标的定量化分值。
(四)附加指标计分方法
根据附加指标说明,直接给予孵化器进行加分或减分,对加分值和减分值之和,得到附加分。
(五)综合评价计分方法
孵化器定量指标分值、定性指标定量化分值以及附加分之和为综合评价分值。根据综合评价得分情况确定评价结果。
四、评价结果及应用
(一)孵化器评价结果分为(a)、合格(b)和不合格(c)三个等级。
(二)评价结果作为孵化器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三)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评价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评价资料的孵化器,视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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