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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

2023/11/17 5:16:33发布29次查看
出口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应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备案、变更、撤回。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1.出口企业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备案。
2.已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须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重新办理备案。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变更内容按规定不涉及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受理后即时办结;变更内容按规定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如有未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应通过系统出具受理通知并告知出口企业待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予以办理变更。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按规定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应通过系统出具受理通知并告知出口企业待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予以办理撤回。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 65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温馨提示】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上填报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应属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之一。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请撤回备案时,如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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