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 26 日,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市区 2018 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明确了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三类保障对象的准入条件。与去年相比,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在收入上有所调整。
申请公租房收入条件有调整,根据《通知》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都必须是在合肥市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6 平方米及以下。该类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还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在户籍要求上,家庭成员为市区户口,并在市区实际居住;在收入方面,申请家庭申请当月前连续 12 个月内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 30378 元 / 年。
另外,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年满 35 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与去年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相比,该类家庭申请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差异主要在收入上。 以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为例,去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27881 元以下的家庭才可以申请公租房,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 30378 元以下即符合申请的收入条件。仅从数据上看,申请条件相对有所放宽,承租公租房需要连续缴纳社保。
今年,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照样可以享受保障。
对于这类人群,申请公共租赁房的基础条件是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合肥市区范围内没有住房,同时在市区申报范围内居住,与市区用人单位工作签订了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
新就业人员需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五年,申请时可正常连续缴存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另外,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区域周边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 70% 确定。
与新就业无房职工不同,在合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除了需要劳动合同外,还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18个月(含)以上。值得一提的是,这两类人在申请时,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务合同剩余期限需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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