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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劳动纠纷咨询,【孙承龙律师团队】专业的劳动纠纷法律咨询

2020/1/30 5:30:50发布146次查看
 合肥劳动纠纷咨询,【孙承龙律师团队】专业的劳动纠纷法律咨询。孙承龙律师大学期间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a)。曾在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工作。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热线:15855158067
劳动者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有劳动争议由邻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一约定管辖条款是否有效?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相关知识: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中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三、移送管辖
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四、指定管辖
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五、涉外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he)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孙承龙处理劳动类纠纷:约计56起,涉及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的补发、业务提成、社保的补缴、工伤认定和赔偿等众多领域,代理多起群体性劳动仲裁和诉讼,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办案体会:一般认为,劳动类涉案标的额较小,劳动法律关系清晰,但劳动法涉及法律、法规、解释、规章众多,加之劳动市场操作不规范等众所周知的原因,其案件办理专业性和复杂性绝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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