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是国内贸易中重要的兼具支付结算和贸易融资功能的结算工具,2009年以来,随着国内贸易蓬勃发展,国内信用证业务呈井喷式发展态势,2011年国内证开证量突破万亿大关,2015年开证金额达到1.96万亿元。
随着一系列政策发布,新规的实行给银行和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如何解读新规,把握机遇,拓展国内证业务,是业内共同关注的话题。国内信用证新规主要给银行带来了这六大机遇:
适用对象扩展至事业单位
新规将适用对象扩展为 国内企事业单位 ,这意味着可以为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开立国内信用证。
河南省a医院是当地重点医院,平时药品、医疗用品采购量较大,应付账款较多。其在当地b银行有授信,但并未充足利用。
新规一经颁布,该行即走访客户,详细介绍国内信用证产品的特点和业务流程,并依据a医院在医药行业供应链中处于强势地位的特点,重点推介了180天延期付款信用证,延长了付款期限,增强了企业现金流,得到客户认可,最终将3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全部转为开立国内信用证额度。
银行工作人员可深入了解本行事业单位重点客户的需求,积极营销,为国内信用证业务后续的全面开花夯实基础。
适用范围拓展至服务贸易
按照新规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服务贸易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服务项目。”
近年来,全球经济总体复苏乏力,前景艰难曲折,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但我国服务贸易的增速仍然保持两位数增长,据商务部服贸司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服务贸易总额7130亿美元,同比增长14.6%。
服务产业 占gdp比重日益提高,业务量巨大,国内信用证将应用范围拓展至服务贸易顺应市场发展需求,也为国内证业务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如很多地区的供电局都要企业预交电费,无形中增加了企业资金占用,加重了企业负担,国内证拓展至服务贸易后,企业可向银行申请开立国内证给供电局,到期再向供电局支付电费,若企业资金紧张,还可向银行申请办理押汇,由银行将融资款付给供电局,融资到期企业再归还资金给银行。
水费、气费的缴纳模式与电费相似,这三项收费的主办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电力公司分支机构较多,整个系统业务模式相似,银行若能从这种在 服务贸易 中占绝对强势地位的企业入手,推进 国内信用证业务 ,一旦范例成功,即可迅速复制在当地推广,抢占国内证的业务先机。
放宽效期、付款期限等业务期限的要求
旧规中,国内证的有效期和付款期均不得超过半年。货物贸易项下,贸易周期通常较短,效期半年的信用证基本适用。
当国内信用证业务范围拓展到服务贸易项下时,受益人可能需要分期向银行提交单据,另外在一些大型设备的交易中,由于涉及部件组装、调试环节,半年有效期无法满足企业需求。
新规不再对国内信用证有效期进行明确限定,放开了对半年有效期的限制,银行可以根据贸易合同及开证申请书等文件,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信用证的效期,同时将 最长付款期限延至一年 ,这一修订更加符合业务实践的需要,充分考虑了经济不景气时期企业的账期和融资需求,为支持企业良性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从银行层面来看,信用证效期限制的取消使得银行的 营销目标扩大 ,金额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及工程类客户成为国内证重要的潜在客户。
另外,国内信用证付款期限超过银行承兑汇票,意味着新规下的国内证拥有更强的融资能力,经银行承兑的一年期应收账款更有利于资产证券化运作,利用好这一点,通过二级市场买卖, 国内信用证的融资渠道将进一步拓宽 。
新增保兑
新规第三章第二节增加了对国内信用证保兑的相关规定,允许一家银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国内证进行保兑。
这一章节基本和ucp600中的相关规定一致。目前国内贸易发展迅猛,中小企业市场参与者众多,由于地域、经济体量等一些原因,这些企业的合作银行多为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为了更好地为这些企业服务,新规中“开证行”定义中新增了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但这些银行中有些资质较弱,其信用证的可接受度较低,新规加入保兑条款后,这些银行就可通过邀请实力较强的工农中建或者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为其信用证加具保兑,增加其信用证的可接受度。
另外,被资质较优的银行加保后的信用证更容易得到银行的融资,因有保兑行的参与,买断的债权在二级市场转卖也变得更加可行。可见,不管是实力强的银行,还是资历较浅的银行,新规对保兑条款的增加都为其提供的更多的业务机会。
规模较小的银行可邀请大银行加保来增加信用证的可信度,从而争揽国内信用证客户,大力拓展本行国内信用证业务。而实力较强的银行在评估授信风险后,通过为他行加保,增加了本行非息收入,也给创造了更大的商业价值。
新增转让
旧规第二条规定“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新规中第三章第五节对国内证的转让进行了具体规定,允许银行根据客户需要开立可转让的国内信用证,转让的相关规定基本与ucp600中一致。
允许银行开立可转让信用证,使得国内信用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类似票据的转让功能,提高了国内证结算的灵活性。
山东省d银行客户e为一贸易公司,在洽谈一些大额交易时,由于资金实力较弱且无银行授信,经销商对其实力存疑而丧失很多商机。国内证新规实施后,客户e(中间商)请其下游客户f开立了一份以e(中间商)为第一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e(中间商)收证后随即通过转让行d银行转让信用证,以其上游客户h为第二受益人,h收证后只要按证要求发货交单,付款即得到保障,e也通过可转让国内证获得更多商机。
国内贸易中还有很多如e这样公司,各家银行可根据客户实际需要,选择其中资信状况较好的客户拓展可转让信用证业务,在便利产业链上下游客户经贸往来的同时,增强客户忠实度和贡献率,丰富本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功能。
修改议付定义及相关要求
新规对议付的定义为: 议付指可议付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或在开证行或保兑行已确认到期付款的情况下,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付款前购买单据、取得信用证项下索款权利,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资金的行为。
这一修订参考了国际惯例ucp600对议付的定义,对旧规做了修改,给银行带来新的业务机会:
首先,议付不局限于远期信用证,银行也可给即期信用证议付;
其次,议付不再局限于受益人的开户行,可以指定具体某家银行为议付行也可以指定任一银行议付;
再者,银行不仅可以给相符单据议付,单据不符在取得开证行确认付款或承兑的通知后,也可以议付。
银行在融资发放时点及成本选择上更加灵活和便利,新的议付条款更符合实务,更贴合市场需求。
如有合作意向,欢迎接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