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则
条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政府《关于组建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的意见》(合发〔2018〕8号)精神,规范和加强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技术创新中心”或“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依据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安徽省委府《关于组建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决定》(皖发〔2018〕4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是定位于合肥市实力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科技创新基地,是级、省级科技创新基地的“预备队”和全市各类创新基地的“先锋队”,面向产业技术创新前沿和制高点,围绕影响合肥远发展的重大产业行业技术领域,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推动重大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及应用示范,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进步水平。
第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和省市战略需求变化、技术发展态势等情况,统筹谋划,合理布局,坚持对标级、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创建标准,扶优扶强,择优认定。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合肥市科技局是市技术创新中心的行政管理牵头单位,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重点领域和方向;指导市技术创新中心编制组建方案;组织开展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和考核验收,以及调整、撤销等工作;推荐指导市技术创新中心申报、省技术创新中心。
第五条 县(市)区科技局是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做好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中心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协调落实所在县(市)区在政策、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市技术创新中心的条件保障和配套支持。
第六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是建设运行主体,负责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管理运行机制,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保障;负责完成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开展的检查验收工作,以及年度建设运行报告和统计等;报告并解决建设运行中的其它问题。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采取认定制,依托综合实力、创新能力在本行业位居前列的重点企业牵头建设,由依托单位申请认定。鼓励具有技术优势的高校或科研院所与具有创新发展潜力的企业联合共建。
第八条 依托单位应在合肥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九条
依托单位拥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有鲜明特色,能够解决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具有较强的创新力和带动力;能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持续投入,具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年度研发投入强度明显高于行业同类。
第十条 依托单位拥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具备一定规模的技术开发实验场地,建设期投入不少于300万元,研发和检验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拥有级或省级高层次人才团队,或具有行业内公认的技术创新优势和高水平科研团队、领军人才,能够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技术创新合作网络的显著优势和能力。依托单位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副职称、博士学位及以上或具有同等水平的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建立了适应市场化运营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研发人员激励约束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
第四章 认定流程
第十三条 符合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填写《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申请书》(见附件),编制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可行性方案,
提出中心的技术领域和方向、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建设模式和保障措施等,
并提供所需的附件材料,经县(市)区科技局审核后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县(市)区科技局辖区内申报单位实行总量控制、限额管理。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将根据省市战略需求变化等情况,对标和省科技创新基地创建标准,成熟一个,择优认定一个。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通过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方式,对技术创新中心可行性方案进行咨询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择优确定名单。
第十五条
对通过咨询论证的市技术创新中心,市科技局予以公示后报市政府审议同意后予以认定。认定的市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xxx(领域名)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目标管理,依托单位填报《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目标任务书》(见附件),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签订实施。
第十七条 对新认定的市技术创新中心,市科技局给予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用于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等。县(市)区科技局将已认定的市技术创新中心列为重点支持对象,鼓励相关县(市)区安排配套资金。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鼓励市技术创新中心探索多种类型的独立法人实体化运作。在条件尚不具备时,可先行实现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市技术创新中心可根据不同建设投入模式,利用自筹资金、社会资金、成果转化收益等逐步实现自我运营。
第十九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技术(或专家)委员会。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由依托单位和参建各方选派代表组成,负责中心发展战略、章程制定、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决策。技术(或专家)委员会负责中心的技术规划、研发方向、技术路线等咨询建议。
第二十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是中心建设和运行的责任人,主持日常工作。中心主任应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权限,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够组织或参与实施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产业化任务。
第二十一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探索灵活高效的管理模式,在运行机制、项目管理、资金投入、成果转化、人才培养、联合开放等方面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着力推动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对中心支持完成的相关成果,应标注市技术创新中心或依托单位名称,对取得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需要更名、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依托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科技局按照本办法中的认定流程重新组织相关认定工作。
第六章 验收考核
第二十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需每年对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总结,编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自查评估报告,并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认定的市技术创新中心进行定期验收考核,3年为一个周期。验收根据市技术创新中心签订的目标任务书,对3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包括:技术创新水平、人才队伍建设、高端成果转化、行业引领带动、资金投入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3档。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验收考核结果对市技术创新中心进行动态管理,对验收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市技术创新中心,择优推荐申报、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对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市技术创新中心,予以1年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的,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格将予以摘牌:
(一)中心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市技术创新中心;
(二)中心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影响实现中心功能和任务的;
(三)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托单位;(四)不上报验收考核材料,或上报的验收材料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五)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中心整改仍未通过或不参加整改;
(六)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撤销的市技术创新中心进行公布,被撤销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格的,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并追回资金奖励。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依托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验收材料的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经核实如提供了虚假材料,市科技局将失信违法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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