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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请奖补20万元 附申报材料程序

2019/12/24 22:27:06发布143次查看

1、对新认定的“示范基地”,市财政对每个基地奖补20万元(具体以当年政府公告为准)
2、对经认定的市级“示范基地”,在申报、省级资金扶持及申报级、省级小微创业示范基地方面,优先推荐。
申报材料
(一)“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在市中小企业局备案函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管理人员和创业服务人员名单;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申报程序
(一)“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
(三) 各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合肥市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推荐汇总表》,并附被推荐“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报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
(四)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进行实地考察,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在市级公共媒体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五)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对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合肥市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后续管理
(一)市中小企业局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复核一次, 对复核通过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不按期上报监测数据,或经监测,基地服务情况和运行情况较差、连续2年没有新入驻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以及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创业基地,经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基地”称号,并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布,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须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市中小企业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示范基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底将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市中小企业局。市中小企业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不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测评。
(四)“示范基地”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重大事宜,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报市中小企业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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